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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海堂法律网 2025-10-14
导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就《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这些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就《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这些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此外,实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比如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实施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都依照《意见稿》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依据法律、行规和党、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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