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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鼓励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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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鼓励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长沙长沙市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1 )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退休人员(年龄70岁以内,身体健康)。

第三条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由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各区县(市)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四条鼓励支持退休人员在市内乡村区域创办、领办、联合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鼓励支持各领域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返乡下乡,支农、支教、支医,开展常态化服务,并可获取相应报酬。

第六条 遴选一批退休专家作为各级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鼓励支持有党建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返乡下乡,担任村党建指导员或第一。

第三章 支持

第允许返乡下乡创新创业的退休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或租用农民住房进行翻修、改建。设立十佳返乡创业银发人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资助。

第九条对支农、支教、支医和到村担任党建指导员或第一的退休人员,由区县(市)适当给予生活和交通补贴,为其办理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安排食宿。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区县(市)根据本地乡村发展实际,汇总发布服务需求,按照个人自愿原则,有序对接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加强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对于服务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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