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靠人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人事档案等材料);
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
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落农村地区需报分局审批)
办理时限:即办(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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