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判例法,是指由某一类的判决或由某一类法官的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甚至本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原则,其创制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称为“法官法”。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普通法律、行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判例法法官从涉及相同事实的案例中归纳出法律原则,并巧妙的适用于后来的案例,法律完全生长于实际生活中,保证了法律与现实情况的最大契合。同时法官在适用法律上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其性受到司法制度的保障。这种因素决定了法官在断案过程中能够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并因此而创设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良好司法判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一、普通法与特别法有什么区别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普通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为“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应存在包容关系,且必须具有相同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特别法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它与普通法的区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相比之下,适用范围较窄者为特别规定,适用范围较宽者则为普通规定。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 损害赔偿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三、统一制定机关什么意思 立法法中的“同一机关”即为“同一制定机关”;换言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实质上是“同一制定机关”的法律规范之间。其同一性应理解为“同一个”或“同一名称”的机关,而不是“同一层级”、“同一系统”或“同一职能”的机关,比如各部委、直属机构之间属于同一层级的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不是同一个机关或同一名称的机关。立法法确立“同一机关”这一适用条件,更符合我国立法主体多层次性和法律体系复杂性的实际情况,按照这一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只能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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