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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然离世埋葬要按照遗嘱嘛

来源:海堂法律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老人去世不火化土埋在有些地方不属于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土葬是否犯法的情形,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其各地标准是不同的。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提倡死后不火化的行为。一些地区是禁止土葬的。除了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和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外,死后不火化是违法的。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汉族,一般地区都是规定必须火化,少数偏僻地区偷偷土葬;少数民族不强求火化,尊重民族习俗办理后事,有的随汉俗办理火化,有的土葬,更有的是、水葬、洞葬。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其实火葬并不环保,排出烟尘、而且耗费煤油等燃料资源、用资金建设焚烧炉等。中国的传统民情是土葬,并不接受火化的概念,也就使火化规定难以彻底实施。如果可以像穆斯林的葬礼一样,不用棺材及任何陪葬品、薄葬,速葬,不铺张浪费(仅沐浴后3、5尺白布包裹,众人祈祷);不占用耕地,不用棺木,可以节约装殓和埋葬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理性化处理此事,绝对没有扒死者坟墓的权力。老人在世要求木葬,不是错,苦一辈子的晚年哀声,作为做儿女的以孝道为先,这也是中国五千年的古文化的延续,这是中华五千年留传下的老传统:死者入土为安。也是对死者的尊重。法律依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第二条 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无理由的实施那么的行为就是属于违法的;但如果没有的批准,而就实施此行为,那么就可以强制要求重新进行建造坟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骨受到侵害后,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谁,但老人的丧葬费是由老人的近亲属来领取,用于为老人处理生后事,不足部分继承人承担。丧葬费,具体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者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相关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土葬的有丧葬费,在国家规定火化的地区,参保人死亡之后,必须要实行火化,否则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如果在不实行火化的地区,要到民政局去开具不实行火化的证明,才可以领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焚烧销毁 逝者的遗物,如果只是一些不值钱的东西或是没什么用的东西,也没有后人想要保管的话,那就可以直接进行焚烧和销毁。 千万不要随便找个空地生一堆火,就直接开始焚烧,一定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否则会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老人去世后书面遗嘱一直有效,不存在失效问题。遗嘱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伪造、篡改的无效。遗嘱公证可确保遗嘱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纠纷发生。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时间和地点。涂改、增删时需注明并签名。经公证的遗嘱一直有效,除非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法律分析一、老人去世后书面遗嘱有效吗人去世后遗嘱一直有效并不存在失效的问题。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只要遗嘱的内容真实,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会一直存在法律效力。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可以一直有效的。但是法律规定,如果继承权被侵害了,自知道被侵害时起两年内有起诉权。同时,继承开始后20年的,因为继承权被侵害起诉的不予受理。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二、遗嘱公证的好处是什么?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1、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2、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3、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三、自书遗嘱订立措施是怎样的?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3、遗嘱人亲笔签名。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结语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人去世后书面遗嘱一直有效,只要遗嘱的内容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公证可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权益,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自书遗嘱的订立措施包括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注明书写时间和地点、亲笔签名,并在涂改、增删处做出相应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一旦经过公证或自书遗嘱的形式订立,除非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否则将一直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条件是少数民族和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如果您目前的情况是允许火葬的,那么您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是会受到惩罚的,如果不符合火葬条件,可以土葬。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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