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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研究

来源:海堂法律网
第1种观点: 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所谓精神损害,理论上有广、狭义之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如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等。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仅指广义说中的前一部分??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精神损害的本质特征。比较上述两种学说,其区别之处关键在于一点,即精神损害是否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更确切地说,精神利益的损失是否一定构成精神损害?搞清这一问题,广、狭义说的第二大区别: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主体这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广义说主张法人也可以遭受精神损害的主要论据就是法人也有精神利益的损失,而狭义说否认法人可以作为精神损害的主体的主要原因也即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失不构成精神损害。笔者不主张法人作为精神损害的主体,因此赞成狭义说。因为精神损害,究其本质特征来讲,应该是精神痛苦,而且必须达到需要法律来调整的一定的“度”。精神痛苦达到了一定限度,则构成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这是从质和量两方面对精神损害含义的概括。另外,精神损害和精神利益的损失并不是一回事,而广义说却把二者混同了。事实上,二者的准确关系应该表述为:精神利益的损失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构成精神损害,而非必然构成精神损害,此处的“一定条件”是指必须符合精神损害质和量两方面的本质特征即产生了精神痛苦,而且达到了一定限度,相应的一个条件也应满足即主体为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可能产生精神痛苦。所以,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应该成为精神损害的主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达到了一定限度构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部结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客体是人身权,主要是指人格权(当然也包括身份权)。而自然人的人格权以其存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依托于自然人的物质实体,是自然人对于其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转让性支配权,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后者以观念的形态存在,是自然人对于其精神性人格要素的不转让性支配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客体内部存在上述两种分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内部结构也必然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二是对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前者依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救济,而后者则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一般也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如果造成了,其救济方式同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一致,如果没有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痛苦,而仅是其精神利益受到了一定损失,受侵害方仍可以其它损害救济制度维护其利益(通过追究侵害人其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解决,如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精神损害和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构成精神损害并不必然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此处即涉及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此的规定,大致可分三种情况。一是日本、法国规定最宽,不但人格权遭受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一般财产权遭受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亦可请求。《日本民法典》第709、710条分别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利者,负因此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二是以、瑞士的规定较适中,限定了法有明文规定者始得请求,但包括范围较广,适用于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名誉权的侵害以及婚约或婚姻破裂所生感情上苦痛或失望等损害。如《瑞士民法典》第2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三是以德国规定为最窄,仅规定适用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第2种观点: 一、精神损害赔偿定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该种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包括两方面:(一)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精神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而精神损害是不可能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得到补足或者使受损的精神得以复原。但是通过对精神损害给予一定的财产赔偿,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使其精神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甚至消除,精神利益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从而间接地对该精神损害给予补偿。(二)对加害人的制裁功能。对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旨在对其进行教育和给予一定性质的惩罚,从而制裁违法,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自然人的人格权。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及人身自由权。侵害自然人以上人格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自然人特定的身份权。1、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亲权照护或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亲权人或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配偶权。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该配偶违背了作为配偶身份上的法定义务,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死者的人身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权利自然消灭,但其人身利益依然存在,并且与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关联,对死者的人身利益进行延伸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五)与自然人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也是有人格权的,比如,法人享有名誉权,社会各界会对其信用、资产状况,作出评价,这直接影响其经营状况的好坏。但法人没有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类型多。四、司法实务中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有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已包含了精神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后,无须再赔偿精神抚慰金。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仅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其不包含精神方面的赔偿,故在符合法定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后,仍须再赔偿精神抚慰金。本文作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副院长黄松2003年12月29日在最高人民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是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受害人死亡而导致预期的劳动力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得到的一种物质性补偿;而精神抚慰金为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失,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个解释是相同位阶的法律,在规定不一致时,新法优于旧法,因此,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兼得的。五、司法实务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了非法侵害,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2.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非法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3.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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