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令是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民事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拘役犯刑期由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1种观点: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是什么管制的执行: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一定的人身自由,由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机关,由机关执行。”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有必要在判决书中作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令是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民事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3种观点: 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二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法律分析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拓展延伸禁止令的延长申请程序及要求禁止令的延长申请程序及要求是指在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提出延长申请。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规定,延长申请程序可能包括申请书的递交、法庭审查、证据呈递等环节。同时,延长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如合理的理由、相关证据的提供等。法庭会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决定是否批准延长申请。延长申请程序及要求的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法律体系而异,当事人应当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结语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或者短于其期限。然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禁止令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令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如果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之前被先行羁押,导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禁止令的期限不受最短期限的。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在禁止令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提出延长申请。延长申请程序及要求的具体细节因地区和法律体系而异,当事人应当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保证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明知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劝说、告诫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是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保证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明知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劝说、告诫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是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从命令要视违反情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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