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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效?

来源:海堂法律网


律师解析:

根据社保的相关,社保是不可以退的。如果不想缴纳社保的话,可以直接不缴纳,停掉社保之后即可。所缴的社保费用会继续存在个人账户里,等到退休年龄之后就可以自动进行取出。单位所交的部分则进行充公。有的情况下也可以退,具体情况如下:

(1)外地:可以在离职后申请退还个人缴费部分,但单位交的部分不能退。

(2)不能中途退保,只有死亡、出国定居或者到交费不满15年才能退也只能退还个人部分,单位那部分退不了。

(3)如果是自己全额承担社保费用的,那么只能退三分之一的钱,其余三分之二是属于单位交费,退不了。 当然,具体的建议咨询下当地社保管理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益记录,定期将个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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