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直接起诉期间
(1)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起诉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
(3)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向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应当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不服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间
(1)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Copyright © 2019- zhuinvha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