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一般不需要房产税。居民个人自用的安置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居民个人取得房产证且满五年的安置房进行转让或者出租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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