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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处罚通告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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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人事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擅自离岗、长期旷工的教师进行处理。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报到。逾期不到者,将予以辞退、清编,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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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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