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李某听信朋友承诺向其转账30万元,托对方帮忙办理某单位正式编制工作,结果工作没办成,钱也打了水漂,随后李某向起诉被驳回。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简单地谈谈个人观点:就李某的行为性质来说,李某要想取得某单位的正式编制其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正规的途径取得如考试、竞聘等方式,而采取金钱的方式请托他人办理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从目的上是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违法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故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就李某朋友的行为性质来说,其明知解决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仍然接受李某的30万元为其办理单位编制,其具有非法占有30万元的目的,其取得李某30万元是采取欺骗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李某的朋友有诈骗的嫌疑,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依法追究李某朋友的刑事责任,至于李某给其朋友转账的30万元应当作为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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