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后,如果您想要辞职,仅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即为该企业的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的方式作出离职的申请,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或者说要求劳动者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劳动者未遵守,否则劳动者离职也是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的。
法律分析
在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后,如果您想要辞职,仅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即为该企业的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的方式作出离职的申请,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或者说要求劳动者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劳动者未遵守,否则劳动者离职也是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的。
一、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要赔钱吗
签了劳动合同辞职一般不需要赔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服务期和违反竞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签劳动合同离职要交违约金吗
签劳动合同离职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律只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一般的情况下,员工辞职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只有员工在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才要对该企业进行赔偿。
三、签了劳动合同后想辞职是否可以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签劳动合同辞职需要赔钱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违反规定,例如擅自离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在离职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擅自创业、恶意拖欠工资等,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签劳动合同辞职并不需要赔钱,但是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结语: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离职只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即为该企业的正式员工,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作出离职申请,方可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或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否则劳动者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签了劳动合同辞职一般不需要赔钱,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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